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确认山东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
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告
鲁财税〔2021〕11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 .山东省红十字会
2 .济南市红十字会
3 .济南市历城区红十字会
4 .济南市槐荫区红十字会
5 .平阴县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