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类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和维护红十字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衡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提供人道救助服务等活动中使用各类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配置,严格按照本会的预算执行,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会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工作会议集中审议或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相关重大政策。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管理采购与招标工作,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建议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等资料的上报,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本会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和本会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
第八条 财务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论证,采购经费的落实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三)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的真实性;
(四)配合办理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的真实性;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和本会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由本会自主采购。
(三)本会集中采购。使用各类资金且在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本会集中采购。本会集中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本会自主采购。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本会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本会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商后,可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一)预算金额达到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社会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内部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3人(含)及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内部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本会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单位应在采购实施前报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定论证意见。论证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参照衡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在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市财政部门、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支出相关事项需通过办公会研究。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和本会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本会档案室存档;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的保管人员在调动、退休、辞职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办理档案移交的,所在单位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本会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遵守下述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政府采购、本会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本会的各类采购招标活动;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和资料;
(六)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七)本会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八)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本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本会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本会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本会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